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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华与孟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34-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34-1号

当事人:

原告张爱华,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孟庆文,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华诉被告孟庆文、仵飞、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华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仵飞、刘芳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爱华撤回对被告仵飞、刘芳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许叶

审判员徐爱莲

人民陪审员李运昌

书记员:

书记员彭中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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