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华与孟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34-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谯民一初字第00334-1号
当事人:
原告张爱华,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孟庆文,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华诉被告孟庆文、仵飞、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华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仵飞、刘芳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爱华撤回对被告仵飞、刘芳的起诉。
审判员:
审判长许叶
审判员徐爱莲
人民陪审员李运昌
书记员:
书记员彭中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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