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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老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皖1823民初144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2-04
案件内容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823民初1442号

当事人: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桃花潭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1412604E(1-1)。

法定代表人:黄跃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老保,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泾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农商行)与被告吴老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泾县农商行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吴老保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泾县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吴老保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吴老保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缪宏斌

书记员:

书记员余艳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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