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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303民初471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05
案件内容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303民初4710号

当事人:

原告: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商会大厦1-001(1B)。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珅,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郝振国,男,汉族,1951年10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露

书记员:

书记员李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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