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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霖、王夕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新2301民初3803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14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3803号

当事人:

原告:赵建霖,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王夕军,男,1952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建霖与被告王夕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赵建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建霖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赵玉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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