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霖、王夕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新2301民初3803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14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3803号
当事人:
原告:赵建霖,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王夕军,男,1952年8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建霖与被告王夕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赵建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建霖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赵玉华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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