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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与阿布洛洛、边巴旺加、巴桑行政处罚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5)藏法行申字第4号
案由: 行政处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6-03-09
案件内容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藏法行申字第4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尼玛次仁,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珠永青,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默克,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布洛洛,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西藏昌都地区芒康县农民,现住西藏林芝地区林芝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边巴旺加,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西藏昌都地区芒康县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桑,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西藏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因与被申请人阿布洛洛、边巴旺加、巴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不服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林中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指令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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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佘克冰

审判员葛春霞

审判员钟国茂

书记员:

书记员仓决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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