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与阿布洛洛、边巴旺加、巴桑行政处罚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5)藏法行申字第4号
案由:
行政处罚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发布日期:
2016-03-09
案件内容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藏法行申字第4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尼玛次仁,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欧珠永青,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默克,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布洛洛,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西藏昌都地区芒康县农民,现住西藏林芝地区林芝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边巴旺加,男,1961年6月12日出生,西藏昌都地区芒康县农民,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巴桑,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西藏林芝地区工布江达县农民。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因与被申请人阿布洛洛、边巴旺加、巴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不服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林中行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县林业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指令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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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佘克冰
审判员葛春霞
审判员钟国茂
书记员:
书记员仓决卓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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