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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燕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浙1082刑初39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03
案件内容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1082刑初39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军燕,女,1987年4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仙居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2010年3月29日因犯绑架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3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藩霖,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临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审理经过: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燕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绍敏、检察员助理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军燕及其辩护人王藩霖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因补充侦查需要,于2020年4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2020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本院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军燕以与杨某谈男女朋友为幌子,且以虚假投资、解冻银行卡等理由骗得杨某共计人民币33万元许。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军燕被抓获归案。

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军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军燕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军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其与杨某是普通朋友关系,其是向杨某借款,并有利息、借条,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指出,被告人王军燕与被害人杨某是朋友关系,双方之间是借款关系,杨某可以以微信转账凭证起诉被告人归还借款;被告人王军燕没有利用伪造发票、合同等手段进行诈骗,其多次强调有归还意愿,且有归还杨某一定的利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起诉书指控的33万元是被害人分多次给被告人,包括化妆品、包的费用,这部分是赠与,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微信里可能有不实情况,可能是情感、经济纠纷,聊天记录只是一部分,没有完全反映出客观事实。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军燕与被害人杨某交往中以谈男女朋友为幌子,虚构投资、解冻银行卡等事实,骗得被害人杨某共计人民币33万元许。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王军燕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手机1部,银行卡8张。证实随案移送了被告人的OPPO手机1部、农业银行卡3张、工商银行卡3张、中国银行卡1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

2.书证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身份情况。

(2)违法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2010年3月29日被告人王军燕因犯绑架罪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3月1日刑满释放。

(3)被告人王军燕与被害人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两人在微信聊天中聊到银行卡解冻需要费用、北京的房产项目、杭州工地等事项,印证了被告人王军燕的要钱理由,并不是向被害人杨某借款。

(4)被告人王军燕与其他人的微信部分聊天记录。证实案发期间,被告人王军燕向“曼玲”(微信昵称)购买美白针,与“我对象是yang”(微信昵称)有暧昧关系(具体情况详见电子数据)。

(5)杨某借记卡交易明细对账单、杨某和王军燕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证实被害人杨某转账给被告人王军燕的数额总计为人民币33万元左右。

(6)王军燕被扣押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包括王军燕名下银行卡和其前婆婆李玉玲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证实2019年2月20日,被害人杨某转到李玉玲名下银行卡人民币3.8万元,期间被告人王军燕通过滴滴打车出行较为频繁。

(7)王军燕与李某2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军燕用过微信昵称“金钱”、“军燕”、“平平安安”与他人聊天。

(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军燕交代其在江苏、南京等地有过赌博,目前无法查证;王军燕交代资金的去向,王军燕交代被其用来赌博和花销,目前还在核实中;王军燕的其它资金来源,目前仍在进一步取证中。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2018年底,具体什么时候其记不清了,经其干女儿李某2介绍,王军燕在其临海金马假日酒店601单身公寓住了几天,期间其介绍王军燕和同村人杨某认识。期间王军燕向其借钱,还说李某2有15万元放她这里,放五个月能拿20万元,但是其没有借钱给她。王军燕说她在临海全款买了一套600万元的别墅,并将其和杨某带到一个造房子的工地上,但是进不去,没有看到别墅,就在外面的路上走了一圈。后其听杨某说,王军燕以投资高回报为由从杨某那里拿走几十万元。杨某还说到王军燕跟他说将别墅抵押贷款投资到工地,并且说王军燕将她前夫用尖刀捅伤了,现在他前夫要告她,钱也拿不回来。其就跟杨某说到别墅那边再看下,有房子还好说,于是其跟杨某又去工地看过,但是没有了解到具体情况,工地的人说这里的房子房产证都没有办下来,不可能贷款的。

(2)证人李某1(被告人王军燕前夫)的证言。证实2017年6、7月份其和王军燕结婚,2018年10月份的时候离婚。因为王军燕对赌博很贪,输了六十几万元,所以离婚了。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王军燕向其借款,尚有14万元未归还。其微信号是×××12,昵称是“海洋之心”。其加过王军燕三个微信,其中一个微信号是×××60,昵称是“yan”;另外一个微信昵称是“金钱”,不过微信昵称现在改成“慧艳”了,微信号是×××69;还一个微信号其删掉了。2019年清明后,王军燕跟其说她的上家被抓了,说法院也要抓她,并跟其说“yan”这个微信不用了,说重新加一个微信,之后其就加了“金钱”这个微信。

(4)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军燕于2019年6月12日被抓获归案。

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份期间,其经同村人王某介绍认识了王军燕,后与其谈男女朋友。其与王军燕没有发生过性关系。王军燕以投资北京的房地产、杭州东站工程项目、公司账户需要解冻为由骗走其人民币32.86万元。另外,其于2019年3月6日转给王军燕的3000元,也是作为投资杭州东站对面政府办公楼工程的钱转给王军燕的。其没有收到王军燕现金2万元的利息。王军燕没有给其写过借条之类的东西,也没有通过微信将写好的借条拍照给过其。王军燕提交的2019年2月19日、3月15日的2张借条其看都没有看到过。其微信昵称是“顺期自然”,王军燕微信昵称是“yan”。其辨认出被告人王军燕。

5.被告人王军燕的供述。证实2018年下半年的时候,其经王某介绍认识了杨某,2019年2月左右与杨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发生了性关系,期间为杨某打过二次胎。其有时说没钱花,杨某就给其钱,有时候其说还账,杨某会刷信用卡给其。后其想投资,让杨某借钱给其,杨某说他自己不懂,其说不要他懂,其自己投资,还说可以高利给他,他就去借钱给其。从2019年2月3日到2019年4月27日,杨某一共在微信上转给其几十笔钱,总计287500元,还有向其的1张银行卡转了38000元,一共是325500元,除去其还给他的2万元,还剩305500元没还。这些钱都被其拿去江苏那边赌博输掉了。其让杨某不要关注其投资情况,只要等赚高额利息就可以。其没有固定工作和固定的经济来源,也没有房产、汽车等固定资产。其向杨某要的钱是有欠条的,第一张是写着13.8万元,第二张是78万元,这二张欠条其都是写好之后签字,然后再拍照片发给杨某的。其以微信的拍照或写在微信上的形式发给杨某借条的。

6.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通过对被告人王军燕使用的OPPO手机中电子数据进行分析取证,证实:(1)被告人王军燕与被害人杨某交往期间,被告人王军燕有其他异性朋友。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军燕与微信昵称“我对象也是yang”(实际名字可能陆杨或者陆阳)聊天很频繁,王军燕表现出来很主动,很暧昧,对方还多次让王军燕给其借钱,5月中旬双方关系出现问题,5月17日王军燕给其发视频,内容是给对方看自己的离婚证。(2)期间被告人王军燕的奢靡消费。其多次购买首饰,其中一次购买了5条。2019年6月1日定了一套美容院的美白针疗程,费用6000元一个疗程(“高科技技术导师‘曼玲’”)。

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1P77-82

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王军燕红色OPPOR15梦境版手机1部及随身携带的8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卡1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工商银行卡3张)。

8.视听资料:杨某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光盘;王军燕手机微信部分聊天记录执法记录视频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王军燕×××60、WO751669两个微信交易记录光盘。证实被害人杨某的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3万元许。

上列证据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军燕的行为是民间借贷行为还是构成诈骗罪以及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等问题。经查,被告人王军燕没有正当职业及收入来源,也没有房产、汽车等固定资产,且有赌博恶习。2018年底被告人王军燕通过王某介绍认识了被害人杨某,被告人王军燕谎称其父母在美国、其有好几套房子等事实,逐渐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信任。在谈男女朋友的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军燕虚构北京房产项目需要投资、杭州工地需要投资、解冻银行卡需要费用等事实多次向被害人杨某借款,并将骗来的钱款用于赌博和个人花费。期间被告人王军燕与其他男子也有暧昧关系。被告人王军燕至今无力退还被害人杨某的钱款。基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王军燕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谈男女朋友为幌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杨某的钱款,明显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王军燕的上述行为安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被告人当庭提交的2张借条,被告人当庭辩解借条一直带在身上,其写时一式二份,一份由其持有,另一份交给被害人杨某,拟证明其向杨某要的钱是借款,不是诈骗。对此被告人杨某明确予以否认。经查,被告人王军燕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向杨某要的钱是有欠条的,第1张写着13.8万元,第2张是78万元,这2张欠条都是其写好之后签字,然后再拍照片发给杨某的。其以微信的拍照或写在微信上的形式发给杨某借条的。上述供述与所涉借条记载的内容及被告人的当庭辩解明显存在不符;被告人关于写借条一式两份的当庭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临海市公安局沿江派出所和临海市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均对其进行了搜身检查。故所涉借条系被告人王军燕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的私自书写,与本案指控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经查,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王军燕的供述;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光盘等证据,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王军燕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人民币33万元许的事实。被告人王军燕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军燕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等赃物予以没收;被告人王军燕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根据被告人王军燕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军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八张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王军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元,返还被害人杨某;无法追缴的,责令被告人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陶开明

人民陪审员章永红

人民陪审员陈雪灵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叶裔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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