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成彪、吴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982执67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13
案件内容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982执6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董成彪,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被执行人吴建(曾用名:吴淦淼),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成彪与被执行人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通亮
人民陪审员吴勇
人民陪审员张晓丹
书记员:
书记员李栋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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