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董成彪、吴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粤0982执67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13
案件内容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982执67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董成彪,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李文,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被执行人吴建(曾用名:吴淦淼),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成彪与被执行人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陈通亮

人民陪审员吴勇

人民陪审员张晓丹

书记员:

书记员李栋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