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庆、尤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黑0125执20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3
案件内容
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5执2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贵庆,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执行人:尤利,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执行人:陆学艳,女,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5)宾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贵庆与尤利、陆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4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尤利、陆学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尤利、陆学艳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刘贵庆,申请执行人刘贵庆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宾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高祥波
审判员陈文
审判员叶富坤
书记员:
书记员白志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