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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庆、尤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黑0125执20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8-13
案件内容

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25执20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贵庆,男,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执行人:尤利,男,1974年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执行人:陆学艳,女,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5)宾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刘贵庆与尤利、陆学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14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尤利、陆学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尤利、陆学艳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刘贵庆,申请执行人刘贵庆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宾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高祥波

审判员陈文

审判员叶富坤

书记员:

书记员白志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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