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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吉祥、赵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晋1022民初12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12
案件内容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2民初122号

当事人: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职工。

被告:冯吉祥,男,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赵俊霞,女,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吉祥、赵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吕吉霞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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