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吉祥、赵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晋1022民初12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12
案件内容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2民初122号
当事人:
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宝安,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晋峰,该社职工。
被告:冯吉祥,男,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告:赵俊霞,女,汉族,住山西省翼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冯吉祥、赵俊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吕吉霞
书记员:
书记员王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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