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佳毅、闻达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黑1002执25号之五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1-26
案件内容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1002执25号之五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孙佳毅,男,1978年08月25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执行人:闻达光,男,1982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闻达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闻达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753.6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
审判员姜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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