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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财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内2201刑初356号
案由: 危险驾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25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2201刑初35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金财,男,1989年2月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现住乌兰浩特市。2021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刑诉〔2021〕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财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6日14时50分,被告人杨金财酒后驾驶蒙F×××**号小型汽车,沿乌兰浩特市某某路兴安盟某某院南侧道路由西向东行驶,与停放在路边的蒙F×××**号小型汽车相撞,导致蒙A×××**小型轿车又与前方停放的蒙F×××**号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检测,事故发生时杨金财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2.49mg/100ml,属醉酒。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佟某明各项费用人民币0.1万元,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费用4.3万元,被告人杨金财与被害人佟某明、刘某达成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金财犯危险驾驶罪,因其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

被告人杨金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杨金财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李某贤的询问笔录;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人详细信息、吹气式检测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物证:公安交通管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视听资料:查获、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财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金财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金财到案后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金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审判员白贤慧

书记员:

书记员杨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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