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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307民初40866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0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40866号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西路留学生公寓一号楼三楼328、32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2078B。

法定代表人:杜登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声铭,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敏红,女,汉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敏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德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审判员杨红梅

书记员:

书记员钟远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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