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玉平与徐新建、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725执35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6
案件内容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执3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戴玉平,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徐新建,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江艳,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玉平与被执行人徐新建、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新建、江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立勇
审判员谢新国
审判员白景清
书记员:
书记员杨泽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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