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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平与徐新建、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725执35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6
案件内容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执35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戴玉平,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徐新建,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江艳,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玉平与被执行人徐新建、江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新建、江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胡立勇

审判员谢新国

审判员白景清

书记员:

书记员杨泽浩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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