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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大杰与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绍嵊民初字第2346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4
案件内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绍嵊民初字第2346号

当事人:

原告:匡大杰。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余锋。

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兴旺街288—**。

法定代表人:张冬初。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林祥,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大杰与被告中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匡大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匡大杰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单超

书记员:

书记员马春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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