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813号
案由:
绑架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31
案件内容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1813号
当事人:
罪犯张红(累犯),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2010)惠东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张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4年10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3年2月获得表扬一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一次;2014年3月获得表扬一次。罪犯张红缴纳罚金五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丽梅
审判员雷志平
代理审判员谢雄伟
书记员:
书记员李斯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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