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吴XX、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扣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1027执4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8
案件内容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7执4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XX。
被执行人:吴XX。
被执行人:詹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吴XX、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1027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XX、詹XX银行存款至4015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彭伟平
书记员:
书记员陈鹏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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