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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吴XX、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扣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赣1027执41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8
案件内容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027执4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赵XX。

被执行人:吴XX。

被执行人:詹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XX与被执行人吴XX、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1027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8、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XX、詹XX银行存款至4015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彭伟平

书记员:

书记员陈鹏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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