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明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皖0191执942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30
案件内容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执942号
当事人:
申请人: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天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明霞,女,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徽华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明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张明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6)皖019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明霞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霞名下银行存款251103.86元(其中购车款241567.86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1000元,案件诉讼费4924元,案件执行费361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唐峻
书记员:
书记员莫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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