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荣与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仁和民初字第399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05
案件内容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仁和民初字第399号
当事人:
原告邓荣。
委托代理人王慧。
委托代理人董德。
被告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凯。
被告攀钢集团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琪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荣诉被告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荣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荣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袁凯
书记员:
书记员胡林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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