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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荣与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仁和民初字第399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5-05
案件内容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仁和民初字第399号

当事人:

原告邓荣。

委托代理人王慧。

委托代理人董德。

被告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凯。

被告攀钢集团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琪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荣诉被告攀枝花市联众物流有限公司、攀钢集团新白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邓荣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荣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荣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袁凯

书记员:

书记员胡林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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