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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黄贵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桂0108执1334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2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8执133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婷,女,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执行人:黄贵安,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李婷申请黄贵安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108民初82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贵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贵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728.83元,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扣划至本院账户,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喜杰

审判员曾石贤

审判员廖思养

书记员:

书记员谭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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