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枣刑执字第953号
当事人:
罪犯潘为洪,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荣成市人,文盲,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01)威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为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二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2)鲁刑一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7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至2026年3月21日止);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9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4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潘为洪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监区级、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为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7月至2014年2月间,先后受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监区级、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潘为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为洪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为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丽
审判员邵明伟
审判员刘广芳
书记员:
书记员高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