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mble Solutions Corporation与上海沪宁钢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沪73民初515号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9-20
案件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73民初515号
当事人:
原告: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
代表人:Kein?nenTimoJuhapekka,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宁钢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继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珊,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与被告上海沪宁钢机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8年3月7日委派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审判长杨韡
审判员吴盈喆
人民陪审员凌国忠
书记员:
书记员朱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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