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尊星与赵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浙0523民初475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2-25
案件内容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民初4755号
当事人:
原告:李尊星,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赴,男,汉族,1964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尊星与被告赵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0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1月15日向李尊星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李尊星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李尊星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
审判员:
审判长汤珊珊
审判员胡忠诚
人民陪审员曹勇
书记员:
书记员巴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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