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陕西玩果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京0102民初15943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15
案件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15943号
当事人: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库尔勒市圣果路圣果名苑香梨股份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玩果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马家镇级(眉县)猕猴桃产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宇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岐,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陕西玩果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长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冯强
人民陪审员何西如
书记员:
书记员张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