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727民初310号
当事人:
原告:乌兰哈达,男,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被告:巴达玛,女,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审理经过:
原告乌兰哈达与被告巴达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兰哈达、被告巴达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乌兰哈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巴达玛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乌兰哈达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巴达玛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放弃要求被告巴达玛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日,被告巴达玛从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约定2017年1月11日前偿还。2017年7月,被告巴达玛偿还了本金1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巴达玛承认乌兰哈达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巴达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乌兰哈达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收275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乌兰哈达负担125元,被告巴达玛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苏优勒
书记员:
书记员文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