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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封正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渝0103民初223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4-08
案件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3民初2237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7N91XG。

法定代表人:高居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俊,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正鹏,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封正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重庆车前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龙飞

书记员:

书记员程雅韫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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