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泓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警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天立保字第16-1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其他
发布日期:
2015-08-31
案件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天立保字第16-1号
当事人:
申请人:新疆国泓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
法定代表人:艾洪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警协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明市环城东路东来大厦14-A
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新疆国泓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警协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云南警协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96980元的财产。担保人新疆海茵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58号1栋1层,面积为173.80㎡的办公用房(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0415947号)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国泓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担保人新疆海茵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158号1栋1层,面积为173.80㎡的商业用房(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0415947号)的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玉
书记员:
书记员付世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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