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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名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602民初3034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6-23
案件内容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02民初3034号

当事人:

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国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25428E。

法定代表人金国华,董事长。

原告委托代理人蔡家芳,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秀爱,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名津,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审理经过:

在审理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名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郑解民

书记员:

书记员郭陈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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