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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萍与刘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603财保45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6-12-27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603财保454号

当事人:

申请人:唐建萍,女,汉族,1973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刘祥,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唐建萍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祥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某室回迁安置房予以查封。该申请由担保人唐建萍名下位于相山区某室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建萍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祥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某室回迁安置房,期限为叁年。

二、查封担保人唐建萍名下位于相山区某房屋产权(产权证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唐建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审判员代志勇

书记员:

书记员王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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