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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娣与顾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沪0110民初474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22
案件内容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110民初4742号

当事人:

原告:郑金娣,女,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顾丽娟,女,195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郑金娣与被告顾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金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金娣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0日,被告以母亲生病需要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借款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顾丽娟未到庭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0日,被告顾丽娟向原告郑金娣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郑金娣人民币贰万元整”。因被告迄今未偿还借款,2018年3月,原告遂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即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其拖延不还,显属不当。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被告顾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顾丽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金娣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顾丽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陈海峰

人民陪审员崔凤岭

人民陪审员刘海根

书记员:

书记员翟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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