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海亮与刘世军、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甘09民终89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04-01
案件内容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9民终8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妥海亮,男,生于1983年12月17日,住瓜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志,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世军,男,生于1978年7月15日,住瓜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冬梅,女,生于1979年5月10日,住瓜州。
审理经过:
上诉人妥海亮因与被上诉人刘世军、何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6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瓜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妥海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审判长刘伟
审判员刘倩
审判员曹平
书记员:
书记员吴承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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