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彭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湘1321民初265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0-25
案件内容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321民初2651号
当事人:
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城北育才路**。
法定代表人:周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戴红,男,1963年4月2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戴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彭戴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峰县和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邹耀彩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陈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