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董玲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1328财保198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7-17
案件内容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8财保198号
当事人:
申请人:王某。
法定代理人:李华,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被申请人:董玲玲,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董玲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董玲玲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董玲玲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王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审判员吴怀民
书记员:
书记员于金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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