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修侠诉王显俊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621民初1765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3-24
案件内容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621民初1765号
当事人:
原告:程修侠,女,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王显俊,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修侠诉被告王显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修侠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修侠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修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
书记员邓建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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