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文哲与马志龙、马志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2021)陕0602执251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9-30
案件内容
白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郝浩:
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郝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6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郝浩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郝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甲、马某乙、郝浩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案件款2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650元。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前来本院领取案件款200000元,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前来本院领取案件款125150元,本案案件执行费3650元本院已提取。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25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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