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10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胥永新,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陈友志,男,1976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胥永新与被执行人陈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苏09民终3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二、陈友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胥永新支付75000元,并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差欠款项数额为基数、按年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三、驳回胥永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1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
3、2021年1月13日,冻结被执行人陈友志中国建设银行盐城亭湖支行6227001329050354690,冻结期限为壹年。
4、2021年3月4日,本院执行人员至盐城市××新村××室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经济情况及人员下落,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1年3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6、2021年3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员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2021年3月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7、2021年3月23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爱武
审判员徐达丽
审判员周红冰
书记员:
书记员孙亚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