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726执141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李海涛,男,1990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任志强,男,1988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海涛与被执行人任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6民初30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
被告任志强拖欠原告李海涛借款155388元,被告任志强于2020年08月16日前偿还原告李海涛25388元;于2020年08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下余120000元自2020年09月起每月偿还15000元,于当月月底前付清,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为止。
案件受理费3608元,减半收取计1804元,被告任志强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任志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海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9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任志强有银行存款合计341.74元,已被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执1174号案冻结,现暂无可供执行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进行查询,未查到任志强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登记资料。
3.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未查到任志强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
4.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询,未查到任志强车辆的相关登记资料。
5.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志强持有股票(股权)。
三、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评估拍卖财产。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0000.00元未能实现。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20)豫1726执14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任志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海涛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段海鲁
审判员常文涛
审判员罗洪林
书记员:
书记员刘又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