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黎柄全、彭梓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045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16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2045号

当事人:

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川。

被告黎柄全,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彭梓洋,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负责人胡奇。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柄全、彭梓洋、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黎柄全已支付原告赔偿款,故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潮平

书记员:

书记员叶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