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3执399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史翠香,女,195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张升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执行人张喜光,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史翠香与被执行人张升强、张喜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8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7210.19元,申请执行费2108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证券、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101121.13元,划拨后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史翠香,被执行人张升强承担部分已执行完毕。
3、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张喜光外债很多,无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履行能力。
4、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将被执行人张喜光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88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陈文善
审判员王进兵
审判员冷明明
书记员:
书记员冷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