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召峰与刘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赣0726民初162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9-22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6民初1622号
当事人:
原告:欧阳召峰,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
被告:刘日胜,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欧阳召峰与被告刘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九年九月二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欧阳召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英平
书记员:
书记员欧阳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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