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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汪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112民初7853号之一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2-20
案件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2民初7853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袁某,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汪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任韵霖

人民陪审员陈定明

人民陪审员向维界

书记员:

书记员陈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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