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汪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渝0112民初7853号之一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2-20
案件内容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2民初7853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袁某,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汪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康庄美地******。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汪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任韵霖
人民陪审员陈定明
人民陪审员向维界
书记员:
书记员陈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