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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梅与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内0783民初257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27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内0783民初2572号

当事人:

原告:王玉梅,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告:王桂清,女,196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玉梅与被告王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梅、被告王桂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000元;从2017年3月23日至今日24000元按月利率1.5%给付原告王玉梅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8日,被告王桂清在原告王玉梅处借款,借款一直未偿还,2017年3月23日又重新为原告出具24000元欠条,约定2017年8月23日还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给付。

王桂清辩称,借款事实属实,2013年借款本金15000元,到2017年出具欠条是24000元,其中包括9000元利息。原告诉求的利息不同意给付,未约定给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8日,被告王桂清向原告王玉梅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2017年3月23日,被告王桂清重新向原告王玉梅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今有王桂清欠王玉梅24000元,还款日期2017年8月23日。被告王桂清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桂清应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诉求偿还借款24000元应予支持。原告诉求的利息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据并未约定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诉求的利息损失不予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桂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玉梅借款24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王桂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窦智

书记员:

书记员张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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