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长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711执237号之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12-31
案件内容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711执237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长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黄岗村北新辉路二巷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经理。
被执行人潘峰,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西省柳州市鱼峰区,现住深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长岭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潘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7民终3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37600元及利息。本案尚未执行到位金额为437600元。
法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通过司法邮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财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员:
执行员:李双彬
执行员:曹清扬
执行员:李涛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攀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