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冰凌与陈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豫0222民初2613号之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17
案件内容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2民初2613号之三
当事人:
原告:陈冰凌,女,汉族,1955年7月29日生,住址河南省通许县。
被告:陈永保,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生,住址河南省通许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陈冰凌诉被告陈永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20)豫0222民初261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对原告陈冰凌所有的位于通许县西环路中段西侧房产一处(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原告申请解除对原告提供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该案已调解结案,对原告提供的财产已无继续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原告陈冰凌所有的位于通许县西侧房产一处(房权证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生禄
书记员:
书记员陶星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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