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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鹏达名酒商贸批零部与冉晓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豫0527民初1516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4-25
案件内容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527民初1516号

当事人:

原告:内黄县鹏达名酒商贸批零部,经营场所,内黄县城硝东一路西段路南。

经营者:焦振军,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冉晓飞,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内黄县鹏达名酒商贸批零部与被告冉晓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内黄县鹏达名酒商贸批零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鹏达名酒商贸批零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内黄县鹏达名酒商贸批零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内黄县鹏达名酒商贸批零部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邵希军

书记员:

书记员康中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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