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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荣禄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鲁0322执恢18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4
案件内容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2执恢187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2004326585P。住所地:高青县大悦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局长。

被执行人:杨荣禄,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杨荣禄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杨荣禄已经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8年7月3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2执恢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蔡雁飞

审判员宋杰

审判员孙爱民

书记员:

书记员李静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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