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与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渝0154民初3672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6-28
案件内容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3672号
当事人:
原告:姜华,女,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滨湖路(金科开州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78993440X。
法定代表人:王申殿。
审理经过:
原告姜华与被告重庆市金科骏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姜华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华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减半交纳108元,由原告姜华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向祥
书记员:
法官助理王春燕
书记员周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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