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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星昆、董志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赣0491执30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09
案件内容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491执30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吴星昆,男,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董志刚,男,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星昆与被执行人董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赣0491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星昆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董志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董志刚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董志刚在7家银行有开户信息,其账户可供执行的余额均为0元。线下查控执行人董志刚多套房产均被多家法院多轮查封,且均被抵押给他人,目前尚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截至目前,被执行人董志刚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董志刚标的177525元(其中执行费2525元)均未予履行,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欧阳中学

书记员:

书记员陈修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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