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昌明与被执行人黄正佐、骆秋凤、李良顺、谭俊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郴民执字第96-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09-30
案件内容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郴民执字第96-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昌明。
被执行人黄正佐。
被执行人骆秋凤。
被执行人李良顺。
被执行人谭俊超。
审理经过:
关于黄昌明与黄正佐、骆秋凤、李良顺、谭俊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正佐、骆秋凤、李良顺、谭俊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昌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黄正佐、骆秋凤、李良顺、谭俊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黄昌明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8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黄昌明申请执行标的为:1、借款本息9163800元(已执行1863465.75元);2、案件受理费752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3219元;3、后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剩余债权。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廖志刚
审判员孟晋忠
代理审判员肖敏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黄玮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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