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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周、潘中发等与叶达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124民初1976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17
案件内容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1976号

当事人:

原告:张道周,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潘中发,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汪正友,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王方长,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殷方宝,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上述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煌,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达寿,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道周、潘中发、汪正友、王方长、殷方宝与被告叶达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道周、潘中发、汪正友、王方长、殷方宝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周、潘中发、汪正友、王方长、殷方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道周、潘中发、汪正友、王方长、殷方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3元,由原告张道周、潘中发、汪正友、王方长、殷方宝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桃奉

书记员:

书记员李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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