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道周、潘中发等与叶达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皖0124民初1976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7-17
案件内容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民初1976号
当事人:
原告:张道周,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潘中发,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汪正友,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王方长,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殷方宝,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上述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煌,安徽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达寿,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张道周、潘中发、汪正友、王方长、殷方宝与被告叶达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道周、潘中发、汪正友、王方长、殷方宝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道周、潘中发、汪正友、王方长、殷方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道周、潘中发、汪正友、王方长、殷方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3元,由原告张道周、潘中发、汪正友、王方长、殷方宝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桃奉
书记员:
书记员李月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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