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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波新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辽0192民初1195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30
案件内容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92民初1195号

当事人: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西滨河路58号(1-25-1)。

法定代表人:王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新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78弄50号801室-7。

法定代表人:杨姬。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新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淑红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雪

书记员芮庆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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